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 所需用地。 (六)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 設備之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