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2296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 890010129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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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 890010449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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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企字第900010309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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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0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企字第900149226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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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10010076號令修正發 布第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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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10010127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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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2001054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0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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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3000512號令修正發布 第 7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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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50011028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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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60010505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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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20012756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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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30012478A號令修正 發布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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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2827A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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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90012960A號令修正 發布第13點;增訂第7點之1,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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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2296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
    (五)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
          所需用地。
    (六)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
          設備之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