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818626 4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7點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抽驗作業:
  (一)依第二點所辦理之農村再生相關計畫於抽驗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
        1.社區道路、廣場、停車場、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應注重其表
          面平整度、洩水坡度、壓實度、材質及設計尺寸是否符合,及
          其表面是否沉陷、積水、傾斜及破損等情形。
        2.休閒遊憩設施:應特別注重其安全性及警示設施等項。
        3.生態池及埤塘:除考量安全性及警示設施外,應特別注重其不
          透水層施作是否確實。
        4.粗木作及細木作:應注重材料外觀是否有裂痕、破損、腐蝕,
          以及防腐及防蟻等處理。
        5.苗木植栽:應注重樹形優美、支柱架綁紮穩固及設計尺寸等項
          。
  (二)工地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及臨時防災設施,亦應列入重點抽
        驗項目。
  (三)監造單位對於隱蔽部分不能明視或完工後不易拆驗之構造物,應
        保存鋪面舖設前或結構組合前或澆灌混凝土前及拆模回填前之檢
        驗停留點等必要相片(應標示工程名稱、位置、拍攝日期、尺寸
        等)供抽驗之參考。
  (四)不適合破壞性試驗之混凝土構造物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指定製
        作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
  (五)混凝土鑽心取樣位置,在無明顯品質不佳下,採隨機取樣或指定
        取樣(由主管或抽驗人員指定抽驗位置),每次鑽心取樣至少應
        有一組(在十平方公尺範圍內取三個試體)。
  (六)鑽心試體取樣後及試驗前,廠商應先確認試體無爭議後始得進行
        試驗,試驗前如試體有瑕疵或異議,應經工程司確認及同意後在
        原鑽取位置一百公分範圍內重新鑽取試體。若廠商未依約定時間
        會驗或試體試驗前如廠商無提出爭議,經試驗後結果廠商即不得
        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七)各項抽驗作業之要領及合格之判定,詳農村再生設施抽驗要領及
        容許標準表(以下簡稱抽驗要領及容許表,如附件一)。

四、不合格工程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工程應將不合格項目予以改善至合格或拆除重做或減價
        收受方式處理,其處理方式詳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
  (二)工程抽驗(含抽驗、初驗、驗收等)認定為不合格者,如經廠商
        申請及出具安全切結並經執行機關檢討不妨礙安全,可不必拆換
        或拆換有困難時,不合格之項目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減價收
        受時,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懲罰性違
        約金,若契約書無規定者,則處以不予計價金額三倍之懲罰性違
        約金。
  (三)不合格工程處理之所有費用(包括供給材料)均由廠商負擔。
  (四)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執行機關對該工程應
        列管追蹤抽驗,合格後方可解除列管。
  (五)抽驗不合格之工程,執行機關應依農村再生設施工程管理標準作
        業程序之規定,將檢驗合格之品質查證紀錄表(RIDA-SOP-04036
        -1)及品質查證缺失改善照片(RIDA-SOP-04035-4)函送水保局
        核備解除管制。
  (六)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應廠商申請複檢一
        次,惟其餘部份須密集抽驗,另委託抽驗之複檢部分,仍由原抽
        驗單位執行為原則;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
        機關負擔,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複驗所需費用,仍由廠
        商負擔。
  (七)前款密集抽驗係指在預定拆除範圍外,抽驗至少三組,每約五十
        立方公尺之範圍抽驗一組(一組三個試體)。
  (八)混凝土構造物以鑽心機檢測含有卵、塊石時,依抽驗要領及容許
        標準表(附件一)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補充規定附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附件一)、及早期鑽心強度不
    同齡期查核表(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