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78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1條、第66條、第170條、第202條;刪除第146條至第149條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農林字第5030375A號公告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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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農林字第890030350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394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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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0910030120號令公告修 正發布第 3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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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授水保字第 092184233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11條;並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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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0991872018號令修正發 布第31條、第33條、第88條;增訂第88條之1、第88條之2;刪除第 211 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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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1011861180號令修正發 布第30條、第48條、第64條、第73條、第78條、第86條、第91條、第95 條、第96條、第97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43 條、第164條、第170條、第191條、第198條、第207條;刪除第142條、 第186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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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 1011862646號公告修 正發布增訂第4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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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 1031862243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64條;增訂第7節之1節名及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 3條文,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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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91864512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5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第 38條、第41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61條、第66條、第 73條、第85條、第92條至第95條、第98條、第102條、第105條、第 115條 、第116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30條、第132條、第144條、第 151條 、第152條、第164條至第166條、第170條、第184條、第198條;增訂第95 條之1、第110條之1;刪除第24條、第67條、第143條、第145條、第177條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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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5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78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1條、第66條、第170條、第202條;刪除第146條至第149條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調查區內具有保育、景觀及學術研
究上之重要植物群落者,應特別記錄加以保護。    
基地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每分類樣區數不得少於三區;基地面積在一公頃
以上者,每增加一公頃,每分類樣區數應增加一區;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
頃計。且樣區須均勻分布於計畫區內及周遭,其樣區最小面積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崩塌地處理以防止和控制崩塌之發生,減輕或消除其造成之災害,維繫水
土資源之有效及永續利用為目的。其方法包括調查、規劃、治理等,必要
時得進行監測。
前項監測方法得採遙感探測、地表或地下監測及其他相關方法,以評估分
析崩塌風險。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
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但國
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
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每層應均勻,且單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分,並以改
良式夯實試驗法(Modified effort method)之相對夯實度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為準。

申請開發基地之整地面積超過二十公頃者,應分期施工,每期不得超過二
十公頃,並應擬具各期施工計畫,敘明各分期施工之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
之施工方式。但國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
頃之限制。
前項但書情形於施工時,應加強植生覆蓋或以草類殘株、作物殘株或其他
材料進行敷蓋,並避免造成大面積土壤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