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70082182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0920031572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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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4年3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188號令修正發 布第 1點、第3點、第4點及附表,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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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70030245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及其附表2至附表5,並溯自97年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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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90031141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1;並自99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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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00030564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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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30082425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二至附表五;刪除第8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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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70082182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餉)、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二)加給部分:
        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
          基準支給。
        2.會長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五
          所定基準支給。
         (1)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而報經
            核准有案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為準。
         (2)在組織法規中未規定,由會長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
         (3)凡依法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
            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4)輔導室派駐各區管理處(所)政風人員,比照兼股長基準支
            給主管職務加給。
        3.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三)生活津貼部分: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公教人員補助
        基準表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