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機
關(構))接受個人、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捐款者)捐款,執行認
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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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款者之捐款為下列用途之一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認養植護樹:育苗、造林撫育及樹木保護。
(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育:陸域野生動物救傷、收容、釋放及其他陸
域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三)森林保護:防止森林火災、扶植森林護管員執行業務及其他森
林保護事項。
前項第一款植護樹之種類,以原生樹種、本部推薦之樹種,或屬依森
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二公告之受保護樹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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