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217405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受捐款執行認 養植護樹與野生動物保育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機
    關(構))接受個人、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捐款者)捐款,執行認
    養植護樹與陸域野生動物保育及森林保護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捐款者之捐款為下列用途之一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認養植護樹:育苗、造林撫育及樹木保護。
    (二)陸域野生動物保育:陸域野生動物救傷、收容、釋放及其他陸
          域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三)森林保護:防止森林火災、扶植森林護管員執行業務及其他森
          林保護事項。
    前項第一款植護樹之種類,以原生樹種、本部推薦之樹種,或屬依森
    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二公告之受保護樹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