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以下簡稱本公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告。茲因災害防救法(以下簡 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中第二條第一款 第一目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又本公告 之授權依據原為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爰修正本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