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徵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70156397號函同意備 查修正發布第46點之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四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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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十六、申請使用水利會建造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切結書(附表二–一、附表二–二或附
            表二–三、附表二–四)並備齊附件送交所屬水利工作站核
            辦,工作站初勘後將勘查情形併同其書表轉報水利會核辦,
            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
      (三)工程由申請人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
            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
            告書請水利會派員檢驗。
      (四)第(二)(三)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
            ,水利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