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曾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公 告。鑒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為農田水利法所定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基礎範 圍及管理維護工作之標的,應配合各地之管理需求與清查盤點更動及增減 ,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調整相關渠道圳路 起迄點座標及渠道長度,且為符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實際情形,依序逐步辦 理公告,爰修正本農田水利設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