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1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322865號令修正發 布第3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權經營之核准或辦理
  漁業權登記,得向申請人收取漁業權漁業登記費。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漁業權漁業之取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區劃、定置漁業權之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區劃、定置漁業權之合併、分割、變更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一
      百元。
  四、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每件為權債額之千分之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