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21341175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
  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
  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
  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
  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
  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