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轉型原則:
(一)在同一張漁業執照之原有船團總噸位內,漁業人得申請建造二艘
不得低於二百噸之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每艘作業船得搭配一艘
燈船登記於同一張漁業執照,申請建造一艘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
與一艘燈船合計之總噸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噸;二艘作業船與二
艘燈船合計總噸位不得超過七百噸,原船團總噸位不足七百噸者
,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建造完成經航政機關丈量,一艘單船鯖鰺
圍網作業船與一艘燈船合計之總噸位超過三百五十噸者,應以其
他單船鯖鰺圍網漁船汰建資格合併建造。
(二)該船團汰建一艘單船鯖鰺圍網時,先在船團原有大型圍網漁業執
照上加註;俟建造完成二艘並將其他船團之漁船解體,核發二張
單船鯖鰺圍網漁業執照。
(三)鯖鰺大型圍網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所賸餘之船隻及汰舊噸數
不予收購且不得提供至其他漁業汰建。
|
五、辦理方式:
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署提出以本措施為主要內容訂立行政
契約之要約(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