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魚塭經營承租人:指承租他人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養
殖魚塭以實際從事養殖漁業生產者。
(二)魚塭編號:指農業部漁業署建置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魚塭標記
編碼。
|
五、辦理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附件一)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觀賞魚)放養申報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二)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得以養
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者,免附)。
(三)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地方政
府養殖登記證核發要件未列具水權者,免附)。
(四)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非為
魚塭經營承租人,免附)。
(五)委託書(未委託辦理者,免附)。
申報人辦理放養申報之養殖魚塭放養資料,以養殖登記證所登載魚塭
用地資料範圍為限;申報魚塭編號及養殖面積,以農業部漁業署建置
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編定為準。
|
六、辦理海上養殖放養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海上養殖漁業(箱網)放養申報書(附件三)或海上養殖漁業
(牡蠣、其他貝類)放養申報書(附件四)一式五份。
(二)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委託書(未委託辦理者,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