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4415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及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第6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891320958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21320944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51340606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及第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41297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40089號令修正 發布第 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4069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41153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508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346294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4415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及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第6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魚塭經營承租人:指承租他人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養
          殖魚塭以實際從事養殖漁業生產者。
    (二)魚塭編號:指農業部漁業署建置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魚塭標記
          編碼。

五、辦理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附件一)或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觀賞魚)放養申報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二)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得以養
          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者,免附)。
    (三)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地方政
          府養殖登記證核發要件未列具水權者,免附)。
    (四)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非為
          魚塭經營承租人,免附)。
    (五)委託書(未委託辦理者,免附)。
    申報人辦理放養申報之養殖魚塭放養資料,以養殖登記證所登載魚塭
    用地資料範圍為限;申報魚塭編號及養殖面積,以農業部漁業署建置
    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編定為準。

六、辦理海上養殖放養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海上養殖漁業(箱網)放養申報書(附件三)或海上養殖漁業
          (牡蠣、其他貝類)放養申報書(附件四)一式五份。
    (二)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委託書(未委託辦理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