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並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
船。
(二)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休漁獎勵期間內,累
積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一百二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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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
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
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
向海岸巡防機關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
(五)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六)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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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詳如附件八。
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休漁獎勵期間因船體改造或汰建變更者,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
低者為準。
(二)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為
準。但漁船已補足汰舊噸數者,得依丈量後之總噸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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