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71325356A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10點及第8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並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
        船。
  (二)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休漁獎勵期間內,累
        積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一百二十日以上。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
        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
        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
        向海岸巡防機關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
  (五)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六)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領現金者免附)
        。

十、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詳如附件八。
    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變更者,其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休漁獎勵期間因船體改造或汰建變更者,以漁船總噸位或長度較
        低者為準。
  (二)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為
        準。但漁船已補足汰舊噸數者,得依丈量後之總噸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