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46827A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
        統,網址 http://ap.fishqrc.org.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
        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
        ),並檢附下列文件,依身分類別郵寄至初審單位(財團法人台
        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漁民: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從事遠洋漁業
            者,並應檢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及卸魚聲明書;從事
            沿近海捕撈漁業者,並應檢附漁業執照及卸魚聲明書;從事
            定置漁業者,並應檢附定置漁業權執照及定置網類捕獲魚貨
            紀錄表;從事養殖漁業者,並應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證明
            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2)產銷班:班長之身分證影本,以及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碼
            之會議紀錄影本。
         (3)漁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水產品加工廠: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具統一
            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及其水產品使用國產原料證明
            之文件(如近半年至一年之出貨單據等)。
         (4)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
            核准文件之影本。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
          件五)。
        3.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
          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
        、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
        ,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
        申請表送本會漁業署辦理複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
        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複審作業
        複審單位(本會漁業署)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
        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
        審作業。
        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
        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
        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
        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
        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發放作業
        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
        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
        ,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
        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
        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