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一)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生產追溯系
統,網址 http://ap.fishqrc.org.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
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
),並檢附下列文件,依身分類別郵寄至初審單位(財團法人台
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提出申請。
1.身分證明文件
(1)漁民: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從事遠洋漁業
者,並應檢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及卸魚聲明書;從事
沿近海捕撈漁業者,並應檢附漁業執照及卸魚聲明書;從事
定置漁業者,並應檢附定置漁業權執照及定置網類捕獲魚貨
紀錄表;從事養殖漁業者,並應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證明
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2)產銷班:班長之身分證影本,以及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碼
之會議紀錄影本。
(3)漁民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水產品加工廠: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具統一
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及其水產品使用國產原料證明
之文件(如近半年至一年之出貨單據等)。
(4)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
核准文件之影本。
2.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
件五)。
3.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
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二)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
、契約書及其他文件等)及生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
,並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
申請表送本會漁業署辦理複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
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複審作業
複審單位(本會漁業署)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
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
審作業。
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
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
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複審不符合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
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初審
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發放作業
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
工作日內透過生產追溯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
,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生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
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
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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