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17137A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
下列行為:……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
告禁止之行為」,另同條第三項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
、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漁業署邀請屏東縣政府、釣魚團體、漁會、海巡等機關、團體辦
理東港鹽埔漁港現勘,確認港內鹽埔泊區南側外堤防適宜開放民眾垂釣,
乃依前揭漁港法規定辦理公告事宜,爰訂定「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垂釣區
管理措施」,共六點,其要點如次:
一、本措施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指定垂釣區域,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第二點)
三、垂釣區禁止垂釣之情形。(第三點)
四、釣客及其他進入垂釣區之人員應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並自
    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走。(第四點)
五、明定垂釣區內各項禁止行為。(第五點)
六、違反本措施相關規定之處罰。(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