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22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4513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及第3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間至少九十日以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2.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五)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
          工場登記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