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間至少九十日以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2.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五)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
工場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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