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4652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及第2點附件一、附件二、第3點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生鮮水產品之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
    附件一)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直接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以下簡稱漁民)。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三)漁會、農會、漁業生產合作社或依法設立之農漁民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五)依法設立之具生產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
    (六)依法設立之水產品加工廠。
    (七)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申請水產加工品之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資
    格之一,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驗證(HACCP)、ISO 22000或FSSC 2
          2000證書。
    (二)加工廠(場)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前項水產加工品之品項及其說明如附件二。

三、申請者申請追溯條碼前,應於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追
    溯系統,網址: https://www.fishqrc.org.tw/)完成資料登錄,列
    印「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三),
    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至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
    稱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一)資格與生產證明文件(詳如附件四)。
    (二)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
          意書(詳如附件五)。
    (三)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詳如附件
          六)。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初審單位應核對前項所附資料(以下簡稱申請書表)與追溯系統登載
    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初審
    合格者,將申請書表送本部辦理複審;初審不合格者,以電子郵件、
    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由初審單位造冊送本部駁回其申請。
    本部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合格者,送由追溯條
    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
    ,於三個工作日內,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複審不合格者,以電子郵
    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
    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複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由本部駁回
    其申請。
    漁民經營一艘以上漁船申請追溯條碼者,應依個別漁船申請,發放管
    理單位應以漁船為單位分別發放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