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公告訂定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
下列行為:…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
禁止之行為。」,另同條第三項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
、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一
百十年五月五日邀請宜蘭縣政府、海巡機關、釣魚團體及漁會等召開「盤
點南方澳、烏石漁港垂釣區研商會議」,會議決議確認烏石漁港北外廓防
波堤向海側適宜開放民眾垂釣,爰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以下簡稱本措施),共六點,其要點如次:
一、本措施之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指定垂釣區域,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第二點)
三、垂釣區禁止垂釣之情形。(第三點)
四、進入垂釣區從事垂釣活動期間應遵行事項。(第四點)
五、明定垂釣區內各項禁止行為。(第五點)
六、違反本措施相關規定,應依漁港法處罰之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