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丹娜絲颱風災損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需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4658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購買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需設備,包括增氧機、發電
          機、飼料桶、智慧養殖設備、電箱、抽水機、魚塭用工作筏或
          船外機、生態友善防鳥網設備。購買設備應為新品,並符合下
          列品牌、型號或條件規定:
          1.增氧機限為變頻節能增氧機,其品牌、型號如附件一。
          2.飼料桶為容量二點五噸以上飼料散裝桶者,設立前須取得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3.智慧養殖設備之品牌、型號如附件二。
          4.智慧電(控)箱設備之品牌、型號如附件三。電箱非屬智慧
            電(控)箱設備者,其品牌、型號不限。
          5.船外機馬力數最高以五馬力(HP)為限,並應符合「漁船用
            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耗能標準。
          6.生態友善防鳥網設備設立前,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為
            避免小型鳥類進入或中網傷亡,網目應小於零點二五平方公
            分(零點五公分 ×零點五公分),並選用PE材質無結之防鳥
            網。
          7.抽水機馬力數最高以十馬力(HP)為限。
    (二)補助金額:依交易單據金額補助最高百分之八十,每公頃最高
          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未滿一公頃者依比例核算,每人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六萬元,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受理單位:嘉義區漁會、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南市區漁
    會、南縣區漁會、台南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社團法人臺南市南瀛養
    殖生產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