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經 歷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為因應產業需 求及多元化應用廢棄牡蠣殼之實務需求,爰修正「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於再利用種類編號七廢棄牡蠣殼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用途增列工業用途之原料,並於產品增列相關工業產品。
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場 內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依附表 一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逕行再利用。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再利用而有污染環境之虞者,得暫停其再利 用;並得在其改善後,同意其恢復再利用。 非屬第二項附表一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再利用管理方式,應由事業及再利 用機構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