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30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61767A號令修正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21472572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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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7211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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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31472881號令修正 發布第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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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7371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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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0606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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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70821號令修正發 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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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07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1816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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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08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1518A號令修正 發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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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1499A號令修正 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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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4年4月30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61767A號令修正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鑒於金門及馬祖地區旅客攜出禽蛋數量少,皆以自用為主,考量雞蛋保鮮
期達三週及航空公司手提行李重量限制,放寬旅客攜帶生鮮禽蛋數量為五
公斤以下,以簡化民眾攜帶金門生鮮雞蛋輸臺檢查程序,爰修正本規則第
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
          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之一者:
    (一)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
          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之:
          1.自家宰殺供自用。
          2.生鮮禽蛋總重量五公斤以下供自用。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
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
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
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檢附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
,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
託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因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目前尚無公告認證標章或標示,貨運或旅
    客攜帶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實務上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為主,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完善法規及執行性,
    爰修正序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序文規定,並新增第一項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鑒於金門及馬祖地區旅客運出禽蛋數量少,皆以自用為主,考量雞蛋
    保鮮期及一般旅客手提行李重量,放寬旅客攜帶生鮮禽蛋數量為五公
    斤以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