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
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之一者:
(一)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
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之:
1.自家宰殺供自用。
2.生鮮禽蛋總重量五公斤以下供自用。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
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
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
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檢附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
,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
託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因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目前尚無公告認證標章或標示,貨運或旅
客攜帶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實務上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為主,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完善法規及執行性,
爰修正序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序文規定,並新增第一項
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鑒於金門及馬祖地區旅客運出禽蛋數量少,皆以自用為主,考量雞蛋
保鮮期及一般旅客手提行李重量,放寬旅客攜帶生鮮禽蛋數量為五公
斤以下,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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