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72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094147288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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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7350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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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74744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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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2928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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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3967號令修正發 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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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5421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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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72206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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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217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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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5354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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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75901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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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74411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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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340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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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2782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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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73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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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1252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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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0758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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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1686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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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2725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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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70726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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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2947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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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01471457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11條至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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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091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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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2391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第8條;刪除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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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72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九月
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一年十月
十九日。茲為因應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及
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修正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效力試
驗由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進行;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檢驗標準
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配合增訂或修正其對應之收費,爰修正本
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及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時收
    取規費之標準,並配合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檢驗標準安全試驗由豬或
    小鼠擇一進行修正該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效力試驗由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
    進行,爰修正其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豬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乾燥兔化豬瘟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乾燥日本腦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豬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四、豬萎縮性鼻炎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三萬元。
五、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六、豬大腸桿菌多價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七、豬傳染性胃腸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千元。
八、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六萬三千元。
九、豬輪狀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十、豬產氣莢膜芽孢梭菌類毒素:
    (一)力價試驗以小鼠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力價試驗以兔免疫血清中和毒素試驗進行者:新臺幣六萬四千
          元。
十一、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十二、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十三、以基因缺損之毒株製成之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八千
      元。
十四、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十七萬四千元。
十五、乾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活毒疫苗: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十六、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十七、口蹄疫不活化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測定中和抗體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七萬四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二十九萬三千元。
十八、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活毒疫苗: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十九、豬霍亂沙氏桿菌活菌苗:新臺幣二萬元。
二十、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抗原相對效價試驗、抗原含有量試驗進行者:新
            臺幣六萬四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血清相對效價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三)效力試驗以抗體力價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九萬九千元。
二十一、豬瘟E2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十二、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次單位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四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抗原含有量試驗進行者:新臺幣八萬七千元。
二十三、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六萬八千元。
二十四、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十六萬二千元。
二十五、豬副豬嗜血桿菌不活化菌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四萬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十九萬元。
二十六、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十七萬四千元。
二十七、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新臺幣五萬六千元。
二十八、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
        (一)安全試驗以小鼠進行者:新臺幣十萬四千元。
        (二)安全試驗以豬隻進行者:新臺幣十五萬二千元。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六修正,豬合成胜肽去
    勢疫苗檢驗標準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分別訂定其收取規費
    之標準,爰修正第二十三款。
二、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增訂第一百零三節「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
    疫苗檢驗標準」及第一百零四節「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增訂該等製劑檢驗時收取規費之標準,爰增訂第二十七款及第二
    十八款規定。

家禽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城病活毒疫苗:
    (一)效力試驗以病毒含有量試驗進行者: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二)效力試驗以攻毒試驗進行者:新臺幣四萬二千元。
二、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雞傳染性鼻炎A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
四、雞傳染性鼻炎C型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九千元。
五、雞傳染性鼻炎A型及C型不活化混合菌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雞傳染性喉頭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七、馬立克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八、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九、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元。
十、傳染性華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一、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十二、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十三、雞傳染性鼻炎 A型、B型及C型等三型不活化混合疫苗:新臺幣二萬
      元。
十四、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元。
十五、雞里奧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十六、雞傳染性支氣管炎活毒疫苗: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十七、雞傳染性支氣管炎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十八、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十九、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二十、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十一、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二萬元。
二十二、雞腫頭症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十三、雞球蟲活蟲疫苗: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十四、水禽雷氏桿菌不活化菌苗:
        (一)單價疫苗: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三價疫苗:新臺幣五萬三千元。
二十五、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十六、雞腫頭症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十七、鴨病毒性肝炎抗體製劑:新臺幣三萬元。
二十八、家禽霍亂菌苗: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二十九、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三十、馬立克病載體新城病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新臺幣四萬九千元。
三十一、水禽小病毒抗體製劑: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三十二、雞沙氏桿菌活菌苗: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三十三、馬立克病載體傳染性喉頭氣管炎基因改造活毒疫苗:新臺幣二萬
        六千元。
〔立法理由〕
配合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八十二條修正,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效力
試驗由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進行,分別訂定其收取規費之標準
,爰修正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