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二字第1 071482455號令修正發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未申請檢疫案件裁罰基準
  (一)行為人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
        境(註1)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
        │    \  產品別│豬肉類及其他豬類產品│其他檢疫物    │
        │次數  \      │                    │              │
        ├───────┼──────────┼───────┤
        │第一次        │二十萬元          │一萬元        │
        ├───────┼──────────┼───────┤
        │第二次以上    │一百萬元            │三十萬元      │
        └───────┴──────────┴───────┘
        註1.考量非洲豬瘟係具高度動物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目前尚
            無藥物可供治療及無疫苗可供預防,且非洲豬瘟病毒可極長
            時間存在於豬肉類產品中,基於豬肉類產品為傳播非洲豬瘟
            之高風險產品,依上表規定裁處違規行為人,以有效達到防
            疫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

  (二)行為人自未列於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公告口蹄疫、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
        境(註2)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
        │  動物傳染│口蹄疫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
        │  病別及產│                    │感冒           │
        │  品別    ├────┬─────┼────┬────┤
        │\        │偶蹄類動│非偶蹄類動│家禽肉類│非家禽肉│
        │  \      │物肉類及│物肉類及其│及其他家│類及其他│
        │次數\    │其他產品│他產品    │禽產品  │產品    │
        ├─────┼────┼─────┼────┼────┤
        │第一次    │三萬元  │一萬元    │三萬元  │一萬元  │
        ├─────┼────┼─────┼────┼────┤
        │第二次    │三十萬元│十萬元    │三十萬元│十萬元  │
        ├─────┼────┼─────┼────┼────┤
        │第三次以上│一百萬元│三十萬元  │一百萬元│三十萬元│
        └─────┴────┴─────┴────┴────┘
        註2.鑑於我國目前為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認定之注射疫苗
            口蹄疫非疫區,且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自一百零
            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目前持續朝向停止施
            打口蹄疫疫苗之非疫區目標邁進;另考量近年高病原性家禽
            流行性感冒對養禽產業及民眾生命安全之威脅持續擴大,基
            於偶蹄類動物之肉類為傳播口蹄疫之高風險產品、家禽類產
            品為傳播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高風險產品,依上表規
            定裁處違規行為人,以有效達到防疫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
            。

  (三)行為人自前二款所列國家(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
        檢疫物入境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
        │      \      產品別│檢疫物                        │
        │次數    \          │                              │
        ├──────────┼───────────────┤
        │第一次              │一萬元                        │
        ├──────────┼───────────────┤
        │第二次              │十萬元                        │
        ├──────────┼───────────────┤
        │第三次以上          │三十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