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 1010003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2年1月14日行政院臺經字07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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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3年5月23日行政院臺經字八一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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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4年2月5日行政院臺經字二三0一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 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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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8年2月10日行政院臺農字第363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 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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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9年8月17日行政院臺農字第2387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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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7年9月7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孝授三字第074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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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9月22日行政院臺(八八)孝授三字第090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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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0年2月2日行政院臺九十孝授三字第008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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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6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1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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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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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 1010003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
      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
      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
      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自一
  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