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
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
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實務上,有借款人與共同生
活戶內祖父母共同經營家庭農場之情形,惟其祖父母所有耕地不得計
入,不甚合理。
二、為符現況需求,放寬將借款人共同生活戶內之祖父母所有耕地,納入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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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立法理由〕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
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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