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令修正 發布第9條、第10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12月14日經濟部經農字第4669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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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4年3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2808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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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5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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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7年3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7060019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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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8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8060281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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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1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60058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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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890128316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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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9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20051018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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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 0935080062號令修正 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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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45080624號令修正發布 第 3條、第7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增訂第10條之1、第17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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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1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4條、第18條條文,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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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6年7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34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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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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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519號令修正發 布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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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7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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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25080605號令修正 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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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019A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第11條、第18條條文,自105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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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208A號令修正 發布第11條、第18條條文,自105年5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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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9A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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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令修正 發布第9條、第10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由經濟部以經(71)農四六六九二號令訂定發布,
嗣因業務移轉及配合政策推動需要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期間歷經
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
近來迭有農會反映,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未包括借款人共同生
活戶內之祖父母所有耕地,不符實際,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放寬家庭農
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範圍,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另
第十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
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
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實務上,有借款人與共同生
    活戶內祖父母共同經營家庭農場之情形,惟其祖父母所有耕地不得計
    入,不甚合理。
二、為符現況需求,放寬將借款人共同生活戶內之祖父母所有耕地,納入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
    金。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立法理由〕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
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