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授權,於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期間 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 考量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特性及順應國際趨勢,參考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 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並兼顧授信風險之控管,爰增列單一個 人擔保授信債權之風險權數項目,及調整以住宅為擔保之風險權數,修正 「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二,其修 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項目六,調降以住宅為擔保之風險權數,由原本百分之五十,調 整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增列項目七,單一個人擔保授信債權之風險權數項目,以二百萬元為 區分,二百萬元以下,適用百分之七十五風險權數,超過二百萬元則 全部適用百分之一百風險權數。上列債權應收利息之風險權數依該本 金適用之風險權數為之。
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 產比率計算表計算,其計算表如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