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訂 定發布,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 簡稱農委會),歷經十二次修正。為協助農會因應產業轉型、社會變遷, 並使農會更能藉由考核結果自我檢視各部門之營運概況,適時調整經營方 向精益求精,農委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先 後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各項計分基準項目內容,以 利各級農會主管機關與農會有所依循。 農會承農會法賦予之各項任務,應協助政府推動農業政策以達保障農民權 益、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等法 定宗旨。為鼓勵農會執行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缺工、配合產銷調節 計畫解決產銷失衡問題、農地租賃平台、農民健康保險、農業推廣、農業 災害保險、家畜死亡保險、農產供運銷等重要農業政策並協助解決重大問 題有卓著功績者,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酌予提高「特殊 功績」之計給分數,並增列計分基準項目與擴大得給分之業務種類。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等有關機關 及上級農會,依基層農會及上級農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 (如附表一、附表二),辦理農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 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評定成績連同 附表一、附表二以書面送達受考核農會、有關機關、上級農會,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上級農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 辦理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