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7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3124A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0月26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437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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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八八)內社字第888282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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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輔字第890168514號令 修正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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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70051339號令修正發布 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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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10050962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26條、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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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10051367號令修正發 布第15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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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122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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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3904號令修正 發布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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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7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3124A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
布,其後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農會會員個人資料外洩,且以維
護農會選舉之公平性為前提,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明定基層農會農事
小組選舉候選人,得於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
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農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選舉人名
冊,並以一次為限,且閱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會辦理選舉應依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編造選舉人名冊,載明編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會年月日、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並得按農
事小組分別編訂,加蓋農會圖記。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前已登錄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依規定有選舉人資
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後,選舉人有戶籍異動,遷出原農事小組,而未遷出農
會組織區域者,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之農事小組行使選舉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五項另有規定外,不
得以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經農會資格審查確定之基層農會農事小組選舉候選人及會員人數在二百人
以下之農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得於農會造具合格候選人名冊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農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
選舉人名冊,並以一次為限,且閱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候選人以讀誦之方式傳遞選舉人名冊,第四項文字酌作修正,
    明定禁止以讀誦錄音之方式對外提供。
二、為符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五項,明定基層農會
    農事小組選舉候選人,得於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農會申請閱覽所屬
    選區選舉人名冊;另為避免農會執行時之困擾及紛爭,同時杜絕頻繁
    進出及長時間閱覽,造成「農會會員個人資料之高度外洩風險」,爰
    明定同一合格候選人以閱覽一次,且時間三十分鐘為限。
三、因第五項修正後,已不提供選舉人名冊,現行第六項及第七項現無維
    持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