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74164A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
項之規定,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
辦法」。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增設分
行有助農業金庫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發展,執行法定任務,並提升當地
農業金融服務效能,惟農業金庫因依法收受農漁會信用部轉存款,執行各
項政策性任務,資金成本較本國銀行為高,影響其獲利,以致淨值報酬率
偏低。為提升農業金庫執行各項法定任務之效能,促進農業金融區域均衡
發展,爰修正「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重點如次
:
一、資本適足率認定時點修正為前一季底。
二、淨值報酬率申設條件修正為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
    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申請增設分行,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
銀行法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後,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農業金庫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或
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增設分行:
一、申請前一季底自有資本於扣除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後之資本適足
    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之二。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
    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陳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申請前一年底經中央主管機關、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
    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情事。
〔立法理由〕
一、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增設分行有助該金庫輔導農漁
    會信用部業務發展,執行法定任務,並提升當地農業金融服務效能。
二、農業金庫依法辦理收受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款,執行各項政策
    性任務,資金成本較本國銀行為高,影響其獲利,以致淨值報酬率偏
    低。
三、考量銀行近三年盈餘頻創新高,惟農業金庫有其政策性任務,不同於
    銀行以營利為目的,第二項第四款「申請前二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
    率高於本國銀行前二年度之平均值」之申設條件,顯難適用於農業金
    庫,爰修正為「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之二」。另
    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資本適足率之認定時點,由「前一年底」修正為「
    前一季底」,以反映最新資本情形。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