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委會農糧字第0951072341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辦理酒品檢驗相關事項如下:
  (一)樣品:為申請人所自產之釀造、再製、蒸餾酒等三種酒類,各類
        最多以二種酒品參加評鑑為限,每一種酒品視為一樣品。
  (二)採樣:申請人需無條件無償提供樣品酒,由指定辦理機構現場採
        樣並彌封,統一送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委託檢驗機構:政府認可之檢驗單位。
  (四)酒品檢驗項目為酒精度、甲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
        、風味等,其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
        理。
  (五)檢驗費:每一酒品檢驗費,由申請人負擔。
  (六)酒品檢驗結果由指定辦理機構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發還申請人
        。

六、酒品品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評作業由指定辦理機構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品酒小組」
        執行。
  (二)參加評鑑之樣品酒依「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如
        附件二)進行品評與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