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三百萬元以下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保證作業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核定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02年8月15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送保範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農
    業貸款。但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農家綜合貸款及改善財務貸款不適用本要點,應依本基金其他相關規
    定申請。

三、送保機構
  (一)各農(漁)會。
  (二)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保證對象
  (一)符合第二點送保範圍規定之貸款對象。
  (二)申請人依其貸款金額及年限,經貸款機構評估認定具有還款能力
        者(評估內容應填載於徵授信文件)。

九、申請信用保證之作業
  (一)本項貸款申請信用保證,得以授權案件承作,並得採網路送保,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止授權,並專案送本基金審核通過後
        ,始得貸放:
        1.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為本基金他筆保證案件之主、
          從債務人,且該案業經本基金列管者。
        2.貸款機構知悉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曾受拒往來因屆
          期而解除,或退票紀錄尚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
          訖之註記,而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已無揭露者
          。
        3.申請人或其配偶任一人信用卡循環動用餘額、信用卡未到期分
          期償還待付金額及現金卡放款未逾期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者。
        4.申請人累計保證貸款餘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未徵提
          擔保品亦無保證人者。但已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本案貸款
          機構供申請人其他貸款之擔保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或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B33或 B36
          信用資訊之「授信異常紀錄」為「Y 」者。
  (二)停止授權保證案件,本基金得依個案實際情況,另行降低保證成
        數,或不予保證。
  (三)以授權案件承作者,應先向本基金查詢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
        關係人以往之保證情形。
  (四)信用調查:應辦理申請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暨保證人之票
        、債信查詢,並依本基金申請信用保證案件辦理票信債信查詢注
        意事項辦理。
  (五)書面送保案件應檢送文件:
        1.三百萬元以下政策性專案農業貸款信用保證申請書。
        2.授信審核表或批覆書影本。
        3.借、保戶信用調查表。
        4.保證對象資格證明或說明文件影本。
        5.擔保品估價報告影本(提供擔保品者始檢送)。
        6.政策性專案農貸規定應徵取之文件影本。
        7.個人戶停止授權案件經營概況表(有停止授權情事者始檢送)
          。
        8.其他審查上需要之文件。
  (六)網路送保案件應存案備查文件:
        1.政策性專案農貸規定應徵取之文件影本。
        2.貸款機構徵授信相關文件。
        3.除前二目文件外,貸款機構應請借保戶填具「信用保證委託書
          」,並自本基金網站列印「保證申請書」、「審核通知書」、
          「農業信用保證書」存案備查。
        4.前三目文件嗣後如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時需隨案檢附。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準則及保證業務作業手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