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甫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五0一三一 號總統令公布修正後,第四十八條新增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 一條之法源依據,以資明確。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新增第二項規定,爰增加「第一項」文字 ,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