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行字第0983600032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
  。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
  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
  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
  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
  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