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1063750219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訂定發布,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茲配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
正公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
規定之主計機構名稱;另為明定內部單位設科數,本規程相關條文有修正
之必要,爰擬具本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明定綜合規劃處、選務處分二科辦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內部單位「會計室」名稱修正為「主計室」。(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
    十條)
三、定明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立法理由〕
一、明定綜合規劃處、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主計機構名稱,修正第
    六款所定內部單位名稱。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明定綜合規劃處、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主計機構名稱,修正第
    六款所定內部單位名稱。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