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為使提案人
之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以及主管機關於審理之際
有具體、明確之依據可循,增訂第九條第四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就主文與
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爰擬具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一條,訂定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全國性公投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依本辦法提出主文與理由書。(第二
條)
三、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法則。(第三條、
第四條)
四、創制、複決公投案主文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特別法則。(第
五條、第六條)
五、公投案(含創制、複決)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法則。
(第七條)
六、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字數限制及計算方式。(第八條)
七、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更正及補正方式。(第九條)
八、違反本辦法之處理程序。(第十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