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83550397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為使提案人
之領銜人於提案時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有所參據,以及主管機關於審理之際
有具體、明確之依據可循,增訂第九條第四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就主文與
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爰擬具本辦法,條文共計十一條,訂定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全國性公投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依本辦法提出主文與理由書。(第二
    條)
三、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法則。(第三條、
    第四條)
四、創制、複決公投案主文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特別法則。(第
    五條、第六條)
五、公投案(含創制、複決)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所應遵循之法則。
    (第七條)
六、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字數限制及計算方式。(第八條)
七、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更正及補正方式。(第九條)
八、違反本辦法之處理程序。(第十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