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經登記之政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
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
申請程序、補助辦理場次、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定之。」,爰依上開規定,擬具「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
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計七條,其要
點如次: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
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
申請補助;另限制個人或團體不得為特定個人或政黨。(第二條)
三、符合申請經費補助之基準。(第三條)
四、申請經費補助之場次及經費上限。(第四條)
五、申請經費補助程序。(第五條)
六、明定同一主辦單位補助場次規定,及申請補助之主辦單位,其辦理辯
論會邀請之政黨如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重複參加之處理規定。(
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