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83550458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為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
本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安排二次以上電視時段
,供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政黨於電視時段從事競選宣傳,其宣傳錄影帶應
先送本會審查。依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規定,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之審查,由本會設審查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審
查及初審。為配合最高法院檢察署更名為最高檢察署,並考量本會編制表
已無置副秘書長職務,爰修正第三點,由主任秘書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並為
召集人。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審查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初審作業並研擬審查意見;其組成人員
    為本會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處長、選務處處長、法政處處長、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一人及最高檢察署代表一人等六人。並由本會主
    任秘書為召集人。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最高法院檢察署更名為最高檢察署,並考量本會編制表已無置副秘
書長職務,爰修正第三點,由主任秘書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並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