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
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
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
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查衛福部「居家式托育服務
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於一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
之一條,新增雇主得於職場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地點,提
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雇主辦理前述托育服務時,得委託職工福利委
員會辦理。
二、考量實務上雇主多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托兒業務及鼓勵職工福利
委員會協助職工托育子女,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明定職工福利委員會
辦理之業務,增加居家式托育服務,以臻完備。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依序移列為第六款至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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