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40136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8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
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因應實務需要,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十
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配合勞動基準
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公布,並為符實務作業需求及強化管理機制,爰擬具本
準則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公布,修正本準則之授權依據項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符合現行實務作業方式及強化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管理,增列事業
    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報核之事項,並將備查修正為核定。(修正條
    文第八條)
三、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增訂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
    會應提供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將成立日期、會址、委員、職員名冊及印鑑
卡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會址、委員、職員及印鑑等有異動時亦同
。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