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綜4字第1120164419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 8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第8點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0950015087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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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0950119696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6點、第7點及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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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0960155153號令修正發 布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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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0970156258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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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100015526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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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綜3字第 1010156536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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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勞動部勞動綜3字第 10301553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推 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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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勞動部勞動綜4字第11101550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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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0日勞動部勞動綜4字第1120164419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 8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第8點附表四、附表五,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立案證明文件。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
          請函、發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籌備進
          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計畫名稱、
          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
          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
          補助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
          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性會議、研習訓練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辦理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用
          報告表(附表五)、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
          、錄音(影)帶或光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
          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
          審核後撥款,並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
          向本部(含所屬單位)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
          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十)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
          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