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1053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094050622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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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 099051006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 人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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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31802075C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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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08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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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00424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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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60512228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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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60518596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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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090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點,並自107年2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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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4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八,並自107年2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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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926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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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80511465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附表一至附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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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04909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及第3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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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005031502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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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0051377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八,並自110年10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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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00030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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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2239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九,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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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00918A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及第3點附表八,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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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16626A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十,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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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30507439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113年6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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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1053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
              證明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
              僱用法第六條規定、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申請個案會商,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
              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及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
            營造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
              本。
           (2)航運事業:
              A.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
                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影本。
              B.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
                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
              C.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
                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
                外國人之航空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起七年內
                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
                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D.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
                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
                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E.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民用
                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或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檢定證書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
                技術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郵政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
              本。
           (4)電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
              本。
           (5)觀光事業:
              A.旅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
                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
                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
                領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
                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B.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6)氣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
              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會
              計事務之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經營證券、
              期貨事業、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影本。
           (2)協助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雇主應附會計師執業登記
              之證明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
              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
              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
              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
          6.移民服務工作:
           (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本
              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
              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A.從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B.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C.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
              影本。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檢附)、中
              華民國專利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須
              檢附)。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
              業務之證明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
              執照影本。
          9.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工作:
           (1)聘僱社會工作師之雇主:
              A.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設立或立案證明影本
                。但為公立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B.訂有社會工作實習計畫、辦法或相關規定,或與大專校
                院社會工作系所簽訂合作契約證明文件。
              C.專職社會工作人員之勞動契約、社會工作師證書或社會
                工作系所學歷證明、二年以上相關工作或教學經驗證明
                文件影本。
              D.受聘僱外國人之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2)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
              但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者,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
              處理許可證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營事業項目登記有廢水代
              處理業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
              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
              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
              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
              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
              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
              保存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檔案保存
              業、博物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影本。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
            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
            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
            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
            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
            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
            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6.其他工作:
           (1)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
              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
              證明文件影本。
           (2)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A.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不含我
                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
                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司,且限於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明文件
                影本。
              B.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
                國際廚藝相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
                證明文件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C.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
                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
                益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
                許可者,免附)。
           (3)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A.受聘僱外國人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
                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以下
                簡稱 CEF)B2級以上之語言能力證明資料影本(護照國
                籍之官方語言或通用語言為英語者,免附)。
              B.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性侵害、
                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犯罪紀
                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4)調酒工作: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A.曾於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二年以上之經驗證明文
                件影本。
              B.曾獲得國際性個人調酒比賽獎項證明文件影本。
              C.曾於獲得國際性獎項之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或擔
                任吧台主管,且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證明文件影本。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
            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
              度已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
              者,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
              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8.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
            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除檢附前十七目規定之
            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
              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
              就業金卡影本。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契約書為中
            英文作成者,免附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6.履約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應依第一款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工作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
            十日以下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
            表人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申請之外國人應登記為經理人
            )影本。
          4.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
            國人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
            作者,其學經歷應備文件等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規定檢附)。
          5.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
            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
            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除前四目規定之應
            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
              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
              就業金卡影本。
    (四)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
            對象、時間、地點、課程等)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
              (際)運動教練證。
           (2)受聘僱外國人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
              國家(際)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3)受聘僱外國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
              格證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4)受聘僱外國人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
              載明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
            件,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
            單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五)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
           (2)外僑居留證影本。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2)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
              方機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
    (六)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
          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