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1101355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 條,自111年6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立法總說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
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
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為
人力供應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依上開規定訂定「人力供應業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二十六
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有關人力供應業者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原則、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個人資料之
    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措施、認知宣導及教
    育訓練等機制之規劃事項。(第四條至第九條)
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資料之界定及管理程序、告知義務之作
    業程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作業程序、委託他人蒐集、處
    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監督作業程序、利用個人資料行銷之作業程序、
    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遵循事項及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當
    事人行使權利之作業程序、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之處理作業程序、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之處理作業程序。(第十條至第十
    八條)
四、有關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資料安全管理、設備安全管理、技術
    管理措施等事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
五、有關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第二十三條)
六、有關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證據保存紀錄事項。(第二十
    四條)
七、有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稽核機制及未落實執行之改善
    措施。(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