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30142956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及第5點附件一至附件四;增訂第5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人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之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切結書(附件二)。
          2.交通費支出清單(附件三)。
          3.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4.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五)。
          5.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核銷應備文件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人申請交通費補助,除有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情形外,由本部依第
    四點之補助基準核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