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 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 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援引之法律名稱。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 工作法」,爰修正第六款援引之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