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發布施行至今。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
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例如新聞
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者、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駕駛…等,與傳
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迥異,其工作場所既
非為雇主所能支配、管理,難以依本標準第二條至第八條規定課予雇主提
供安全衛生設施之責任。爰擬具本標準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衡酌在外工作者於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其所定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
二、勞工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
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
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修正條文第
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