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3058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
項序文、第2項、第5條第2項、第3項、第 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2項、
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
第 2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3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4條序文、第49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
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退休
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4條
序文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