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 10200010492號令
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 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8條第1項、第 4項、第13條
、第14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 2月17日起
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條第3
項、第4項、第6條第2項、 第7條第2項、第8條第4項、第9條第2項、第
11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 2項所列屬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
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