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7013545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9月25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7500302號、內政部臺內勞字第43 095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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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9月2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791179076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勞動 3字第2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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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6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動三字第122369號、財政部 臺財庫字第8415889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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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5年7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動三字第122390號令修正發布 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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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六勞動三字第0135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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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6年12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六勞動三字第050975號令 修正發布第 3條、第6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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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九勞動三字第0029432號令 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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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0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動三字第00619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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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10060009號令修正 發布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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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三字第092006692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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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4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40018238號令修正 發布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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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50023643號令修正發 布第 4條、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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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四字第0950109222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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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60130607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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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8年 6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授字第0980004497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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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退監稽字第 0990009234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刪除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1 款、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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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 10401361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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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7013545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十六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增加勞工退休基金
資產配置彈性及分散投資風險,增加投資運用效能;另配合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十九日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併同修正,爰擬具本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之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修正
    條文第五條)
二、為基金整體資產配置運用,調高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五十
    提高至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原
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第十條,修正援引條次。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
    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及其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
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所成立之勞工退休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考
    量近年來國外投資收益良好,有利穩定基金長期收益,另近年來國際
    景氣逐步復甦,美歐央行逐步進行貨幣政策正常化、外匯情勢變動等
    諸多因素存在,為增加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經以資產配置模擬
    管理系統設算,其國外投資比率可在百分之六十之範圍內,爰修正第
    二項國外投資比率,增加運用彈性,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以提升
    基金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