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原
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第十條,修正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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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
位。
七、投資國內外不動產及其證券化商品。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
九、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項目。
前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
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所成立之勞工退休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考
量近年來國外投資收益良好,有利穩定基金長期收益,另近年來國際
景氣逐步復甦,美歐央行逐步進行貨幣政策正常化、外匯情勢變動等
諸多因素存在,為增加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經以資產配置模擬
管理系統設算,其國外投資比率可在百分之六十之範圍內,爰修正第
二項國外投資比率,增加運用彈性,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以提升
基金運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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