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11014539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6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施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為設立基金來源之一,爰
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六條,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修正為「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並明定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
二、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勞動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勞動基金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
五、勞動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
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於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款項
,爰酌修文字。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增訂第二
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