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自109年12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人力資源
運用,總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依本法第五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專章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於其達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
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者,及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
業技術及經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為落實及明確定義本法第五章
相關規定,爰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前二條所定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訂定「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雇主資格。(第二條)
三、雇主對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
    之中高齡者,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措施者,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
    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者,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及應備文件、資料規定。(
    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本辦法補助之查核。(第七條)
六、本辦法補助之撤銷或廢止。(第八條)
七、本辦法書表及文件訂定之規定。(第九條)
八、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及施行日期。(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